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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立法保障安全生产 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作者: 来源:重庆日报 时间:2015-07-31
7月30日,《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特别强调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条例草案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技术责任,从业人员既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也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针对“老旧电梯”、“吞人电梯”等,条例草案还对当前住宅小区的安全隐患问题,补充了物业服务的安全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消防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及时发出警示。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上述职责,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议中,常委会委员况由志对该条款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现在很多社区及商业中心,都是物业管理在履行管理的责任,建议增加物业管理应该对服务的区域建立安全制度的条款,以落实其责任。
目前条例还在审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