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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中国网信网 时间:2018-04-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对所在地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和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其他单位主办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地方频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按要求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组织开展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所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每年不少于40个学时的教育培训,其中关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教育培训不少于10个学时。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四章 从业人员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劳动人事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求,定期报送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并及时报告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黑名单。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现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约对其给予警示、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要求,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其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不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党务、人事、行政、后勤、经营、工程技术等非直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本文出处:中国网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