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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作者: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时间:2019-12-21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渝府发〔2019〕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精神,准确编制我市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经对全市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权力设立依据不足或与改革精神不符、与实际工作脱节的198项行政权力事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抓紧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措施,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满意度。
附件:重庆市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共198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共198项)
序 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 类别 |
实施/指导 市级部门 |
原设定依据 |
取 消 理 由 |
1 |
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 |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精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行清单管理。 |
2 |
对境外、市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我市从事建筑活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明确取消“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含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入渝登记备案核准”,相应处罚同步取消。 |
3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涉及资质证书相关处罚事项应予取消。 |
4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限制或者侵犯业主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涉及资质证书相关处罚事项应予取消。 |
5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一条 |
设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废止。《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涉及资质证书相关处罚事项应予取消。 |
6 |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九条 |
设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废止。《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涉及资质证书相关处罚事项应予取消。 |
7 |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条 |
设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废止。《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涉及资质证书相关处罚事项应予取消。 |
8 |
对建设项目申请开展性能化评估的复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公消〔2009〕52号)第七条 |
设定依据《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公消〔2009〕52号)已废止。 |
9 |
对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2.《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已删除有关内容。 |
10 |
对已备案的消防设计审核变更后未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已删除有关内容。 |
11 |
对建设项目申请提交专家评审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1.《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评审工作规程》第五条;2.《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公消〔2013〕29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已取消了专家评审有关规定,有关事项相应取消。 |
12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2.《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已取消消防设计备案。 |
13 |
职业(工种)技能鉴定 |
行政确认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二条 |
设定依据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废止。 |
14 |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2.《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标〔2004〕20号)第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标〔2004〕20号)已废止。 |
15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二条 |
设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已废止。 |
16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三条 |
设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已废止。 |
17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六条 |
设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已废止。 |
18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 |
行政检查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取消了资质年检等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
19 |
对违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八条 |
设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已废止。《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涉及资质证书相关处罚事项应予取消。 |
20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及证书核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第十九条 |
设定依据不足。 |
21 |
电子口岸应用项目费用征收 |
行政征收 |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1号) |
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1号)已失效。 |
22 |
矿长资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应急局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
23 |
对承担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在监督评审中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应急局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二条 |
设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2号)已废止。新出台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
24 |
对冶金企业违反有关安全评价、检修人员培训以及录用劳务人员方面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应急局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 |
设定依据失效,新出台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1号)没有相关规定。 |
25 |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应急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三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
26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后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应急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四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
27 |
对未经审批,擅自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等违反《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执法总队 |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12号)第十三条 |
设定依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12号)已废止。 |
28 |
对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等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执法总队 |
《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三十七条 |
设定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已废止。 |
29 |
对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等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执法总队 |
《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 |
设定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已废止。 |
30 |
对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等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执法总队 |
《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三十九条 |
设定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已废止。 |
31 |
对审查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或者审查人员与送审方存在近亲属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或者参与送审剧目创作的,未申请回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执法总队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九条 |
设定依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3号)已废止。 |
32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职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市文化旅游委 |
1.《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2.《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05〕18号)第六条;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05〕18号)第五条;4.《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07〕14号)第五条 |
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13号)规定,该事项由行业协会实施。 |
33 |
对绿色旅游饭店质量等级的评定和复核 |
行政确认 |
市文化旅游委 |
《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15)12. 2. 2 |
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主管理。 |
34 |
对一至三星级温泉旅游企业的质量等级的评定和复核 |
行政确认 |
市文化旅游委 |
1.《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七条;2.《国家旅游局关于成立全国温泉旅游企业星级评定委员会开展温泉企业星评工作的通知》(旅办发〔2012〕224号) |
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主管理。 |
35 |
对旅游景区经营者向旅游者强行销售联票、套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旅游委 |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
《重庆市旅游条例》(2016年9月29日第二次修订)取消了该条规定。 |
36 |
对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旅游委 |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第十九条 |
设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已废止。 |
37 |
对重点旅游景区聘用或默许无定点导游证的人员在重点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旅游委 |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六条 |
《重庆市旅游条例》(2016年9月29日第二次修订)取消了本权力事项。 |
38 |
对领队人员未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他问题,或者未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或者未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旅游委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第八条第二、三、四项,第十三条 |
设定依据《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已废止。 |
39 |
对组团社疏于领队人员申请资格审查、业务培训、教育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化旅游委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第四条、第九条 |
设定依据《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已废止。 |
40 |
出境游旅行社业务委托代理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文化旅游委 |
1.《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2.《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77号)第一条 |
《旅行社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77号)已停止实施。 |
41 |
对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的计分管理及年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文化旅游委 |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
设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已废止。 |
42 |
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已取消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有关规定。 |
43 |
境内实施病媒生物集中消杀公司公示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卫生健康委 |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 |
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 |
44 |
对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确定和评估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卫生健康委 |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 |
45 |
尸检机构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 |
设定依据《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已废止。 |
46 |
对违反《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设定依据《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已废止。 |
47 |
对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组织考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订)取消了本权力事项。 |
48 |
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任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统计局 |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3号)删去了权力依据《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取消了本权力事项。 |
49 |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司法局 |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九条 |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要求一律不得新设基层法律服务所。 |
50 |
对超过年计划取水量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利局 |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2.《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十七条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
51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 |
行政裁决 |
市市场监管局 |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号)第二条 |
设定依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号)已废止。 |
52 |
对航空运输企业逾期未补办有关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 |
该行政权力事项设定依据不足,且设定依据的上位文件《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85〕74号)已失效,实践中已不存在相关事宜。 |
53 |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已无限制竞争行为相关规定。 |
54 |
对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已无限制竞争行为相关规定。 |
55 |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或者滥用行政权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条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已无限制竞争行为相关规定。 |
56 |
查封、取缔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
行政强制 |
市市场监管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
设定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废止。 |
57 |
对无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商品或伪造、涂改、转借、出售、出租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已取消,有关处罚事项相应取消。 |
58 |
拍卖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30日第二次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
59 |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市场监管局 |
1.《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2.《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设定依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6号)、《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订)已废止。 |
60 |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撤回和缴销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条 |
设定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7号)已废止。 |
61 |
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或超批准的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
设定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已废止。《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已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处罚随之取消。 |
62 |
对伪造、冒用计量许可证书、标志、编号,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标志、编号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四十二条 |
设定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已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审批事项,相应处罚随之取消。 |
63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1.《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8号)第二十五条;2.《重庆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设定依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8号)、《重庆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已废止。 |
64 |
对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或超范围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7号)第二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已取消设备监理单位有关资格证书核发事项,相应处罚随之取消。 |
65 |
对中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备案 |
行政确认 |
市市场监管局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4号)第十五条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0日第二次修订)取消本权力事项。 |
66 |
重庆市珠宝玉石检验师和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 |
行政确认 |
市市场监管局 |
1.《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国质检人〔2004〕501号)第五条;2.《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国质检人〔2004〕499号)第十三条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 |
67 |
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条、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3.《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十四条;4.《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4〕84号)第十八条;5.《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第二十一条;6.《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第六条、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产品标准不再需要备案。 |
68 |
对生产、销售、使用小型和常压锅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设定依据《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已废止。 |
69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人员上岗考核 |
行政确认 |
市市场监管局 |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十条;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6〕378号)第三项 |
设定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已废止。 |
70 |
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设定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废止。 |
7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风险源申报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生态环境局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2.《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 2. 1 |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已废止《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环办〔2013〕28号),原设定依据失效。 |
72 |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无本事项规定。 |
73 |
限期治理验收 |
行政确认 |
市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已删除涉及“限期治理”的条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已废止。 |
74 |
对未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7月26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
75 |
对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试生产或擅自延长试生产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7月26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
76 |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7月26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
77 |
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7月26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
78 |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且未按限期要求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7月26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
79 |
对违反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已删除“限期治理”有关规定。作为本权力事项直接依据的相关单行法律、法规也陆续修订。 |
80 |
对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排污费已停止征收。 |
81 |
排污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市生态环境局 |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排污费已停止征收。 |
82 |
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市生态环境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4.《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放字第239号)第三十六条;5.《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的批复》(渝编〔2013〕109号)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费已停止征收。 |
83 |
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 |
行政确认 |
市生态环境局 |
1.《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第十三条;2.《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第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已取消本权力事项。《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已明确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
8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生态环境局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第七条 |
《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已废止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
85 |
对未按规定申请竣工决算审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审计局 |
《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三条 |
设定依据《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已废止。 |
86 |
对建设项目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备案自查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审计局 |
《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七条第二款 |
设定依据《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已废止。 |
87 |
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备案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审计局 |
《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七条 |
设定依据《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已废止。 |
88 |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商务委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
《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
89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商务委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三十条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取消了二手车交易市场准入条件,2015年以来已不再实施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
90 |
对经营者不履行备案登记手续或备案登记事项变化后不履行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商务委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设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已废止。 |
91 |
对供货商违反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商务委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十四条、二十八条 |
设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已废止。 |
92 |
对进货商违反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商务委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十五条、二十八条 |
设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已废止。 |
93 |
对违反酒类商品储运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商务委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十七条、二十九条 |
设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已废止。 |
94 |
对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商务委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 |
设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已废止。 |
95 |
酒类流通委托执法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商务委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 |
设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已废止。 |
96 |
对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商务委 |
1.《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九条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已废止。 |
97 |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市人民防空办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我市人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493号) |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函》(渝财综函价〔2018〕21号),原设定依据中关于“征收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费”的规定不再适用。 |
98 |
对人民防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人民防空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条 |
市人民防空办奖励项目未纳入全市常规表彰目录,不能自行开展。 |
99 |
指导、监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定额管理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人民防空办 |
《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1〕人防办字第105号)第四条 |
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 |
100 |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发放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人民防空办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九条 |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防办发〔2010〕184号)第三部分,明确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批准新建的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按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的规定执行。 |
101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取消本权力事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处罚已无上位法依据。 |
102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委 |
《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9月25日修订)取消了本权力事项。 |
103 |
植物检疫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市农业农村委 |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将“国内植物检疫费”在内的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
104 |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备案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农业农村委 |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条;2.《重庆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办法》(渝品审发〔2011〕2号)第五条 |
设定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已废止。 |
105 |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委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 |
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已失效。 |
106 |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委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九条 |
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已失效。 |
107 |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农业农村委 |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
设定依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已失效。 |
108 |
对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委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已失效。 |
109 |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定与动态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农业农村委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9月6日修订)取消了本权力事项。 |
110 |
对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者逾期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委 |
《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已免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
111 |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市能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九条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规定,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即该事项由煤矿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
112 |
天主教教区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民族宗教委 |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修订)已取消该事项审批。 |
113 |
涉外养老机构和市政府利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民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修订,删除了关于设立养老机构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和经营性养老机构均只须办理登记。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已废止。 |
114 |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
设定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已废止。 |
115 |
社会福利机构年检 |
行政检查 |
市民政局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五条 |
设定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已废止。 |
116 |
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民政局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90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54号)已取消“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事项。 |
117 |
对擅自采集林木或其他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等活动,致使林木或森林植物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四条 |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
118 |
对非法设点收购林木或其他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
119 |
对单位或家庭搬迁、个人工作调动携带木材或规定林产品超过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数量未办木材运输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 |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
120 |
对使用过期、转让或其他失效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
121 |
对超出木材运输证规定的地点和重复使用运输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
122 |
对擅自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二条 |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
123 |
对为泄愤、报复等毁坏他人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五条 |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
124 |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违反《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条有关森林防火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条 |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
125 |
对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架(铺)设输油(气)、输电及通讯管线等,未按规定办理砍伐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三条 |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
126 |
对未经批准,超过年采伐限额计划或者超越权限发放采伐(采集)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十八条 |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
127 |
对以伪装、藏匿或其他方式逃避木材运输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
128 |
对违反引种试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
设定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已废止。实践中已不存在违反引种试验规定的情况。 |
129 |
对违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已明确免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对本权力事项有关规定已作调整。 |
130 |
对运输木材和规定林产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林业局 |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 |
设定依据《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已失效。 |
131 |
对市林业科学研究成果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市林业局 |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 |
《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科技部令第17号)已废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行政机关不再实施科技成果鉴定,改变管理方式,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
132 |
对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追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行政强制 |
市林业局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已明确免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
133 |
对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项目申报的推荐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科技局 |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2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
设定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26号)已废止。 |
134 |
对海外专利申请的资助 |
行政给付 |
市科技局 |
《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渝财教〔2008〕54号)第二条 |
设定依据《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渝财教〔2008〕54号)已废止。 |
135 |
对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经济信息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五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已删除本权力事项。 |
136 |
对被指定的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企业以虚假合同、政府保函骗取进出口批文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经济信息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六十条 |
设定依据修改,该事项属于国家级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以虚假合同或者虚假保证书等文件骗取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批准文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整改合格前,该单位不得申请进出口监控化学品。 |
137 |
对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未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经济信息委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3号)第二十六条 |
设定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令第13号)已废止。 |
138 |
对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经济信息委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 |
设定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3号)已废止。 |
139 |
对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电台无执照或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经济信息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修订)已删除本权力事项有关规定。 |
140 |
对研制、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未办临时设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经济信息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2.《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第三十七条第十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修订)已删除本权力事项有关规定。 |
141 |
对无证运输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擅自运销两碱工业用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经济信息委 |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取消了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准运证制度及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 |
142 |
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经济信息委 |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发改企业〔2008〕647号)第九条;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第二十七条;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第十三条;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扶助中小微型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99号) |
设定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扶助中小微型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99号)已失效,不再开展此项认定。 |
143 |
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教委 |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2.《重庆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4〕60号)第二十九条 |
设定依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和《重庆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4〕60号)已废止。 |
144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局 |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8年修正)中无此许可事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由船检机构实施,船检机构不是行政单位,不能实施行政许可。 |
145 |
船舶法定检验(含船舶图纸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4.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8年修正)中无此许可事项,船舶法定检验由船检机构实施,船检机构不是行政单位,不能实施行政许可。 |
146 |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局 |
1.《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七十一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九十四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0日修订)《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取消了本权力事项。 |
147 |
擅自在公路上设置障碍、堆放物件材料,或违法在建筑物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又拒不服从管理的强行排(拆)除 |
行政强制 |
市交通局 |
1.《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设定依据《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废止。 |
148 |
主城区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收取 |
行政征收 |
市交通局 |
1.《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八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规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68号)规定,新增和已投放并实行有偿使用的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 |
149 |
征收船舶港务费 |
行政征收 |
市交通局 |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2.《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规范我市货物港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取消了船舶港务费。 |
150 |
征收港口费(货物港务费) |
行政征收 |
市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令第8号)第一条;2.《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规范我市货物港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号)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令第8号)已失效。《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取消我市交通部门货物港务费的通知》(渝财综〔2017〕13号)取消了货物港务费。 |
151 |
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和认可组织有关的处理调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第三十二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已废止。 |
152 |
责令项目法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限期改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局 |
1.《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5号)第四条、第五十七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设定依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5号)已废止。 |
153 |
对质监机构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责令改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局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
设定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已废止。 |
154 |
对质监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局 |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第五十二条 |
设定依据《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已废止。 |
155 |
发现船舶不再满足办理定期船舶签证条件的,应当要求船舶按规定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并通知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船舶的定期船舶签证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已废止。 |
156 |
发现船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签证,尚未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船舶签证,并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撤销的原因、日期并加盖印章;已经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或者通知下一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第三十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已废止。 |
157 |
船舶存在污染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或责令驶往指定水域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局 |
1.《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第五十二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
设定依据《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第7号)已废止。 |
158 |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过期而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设定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已废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已不需取得地质勘查资质。 |
159 |
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取消本权力事项。 |
160 |
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1.《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 |
设定依据《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已废止。 |
161 |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2.《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条 |
1.国家费改税政策,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再征收。2.《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3号)已废止。 |
162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2.《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3号)第十八条 |
1.国家费改税政策,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再征收。2.《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已废止。 |
163 |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或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回采率等手段,不缴、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2.《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3号)第十九条 |
1.国家费改税政策,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再征收。2.《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已废止。 |
164 |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
行政征收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二款;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 |
国家费改税政策,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再征收。 |
165 |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四条 |
权力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已废止。 |
166 |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二十五条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已删除本权力事项相关规定。 |
167 |
对招标人在中标方案确定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
1.《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二十六条;2.《重庆市招投标条例》第五十六条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和《重庆市招投标条例》(2018年7月26日修正)均已删除本权力事项相关规定。 |
168 |
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
《重庆市招投标条例》第五十五条 |
《重庆市招投标条例》(2016年7月29日修订)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
169 |
对报废汽车回收业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4月公布)已删除本权力事项相关规定。 |
170 |
对报废汽车回收业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公安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4月公布)已删除本权力事项相关规定。 |
171 |
出入境证件真伪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国家移民局已取消本权力事项。 |
172 |
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
行政确认 |
市公安局 |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划生委国家宗教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
根据公安部《关于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公法〔2019〕224号)规定,取消“弃婴捡拾证明”事项。 |
173 |
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确认 |
行政确认 |
市发展改革委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29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
设定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296号)已过有效期,且实际工作中已无实施必要。 |
174 |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执行监督 |
行政检查 |
市发展改革委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39号)第二条 |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00号),本事项设定依据《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3〕39号)已停止执行。 |
175 |
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城市管理局 |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条;2.《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发〔2018〕53号),已取消初步设计环节。 |
176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检查验收 |
行政确认 |
市城市管理局 |
1.《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5号) |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原设定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已删除。 |
177 |
对行驶的运输建筑垃圾、泥浆和易撒漏扬散物质车辆是否符合尘污染防治要求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城市管理局 |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已废止。 |
178 |
对违反《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局 |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九条 |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已废止。 |
179 |
对违反《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四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局 |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十四条 |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已废止。 |
180 |
对未同步设置高于作业面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局 |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十条 |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已废止。 |
181 |
对违章实施市政工程建设与维护设施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局 |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十一条 |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已废止。 |
182 |
对拆除建(构)筑物未对裸露泥地进行覆盖、简易铺装或者绿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局 |
《重庆市主城尘区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十二条 |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已废止。 |
183 |
对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绿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局 |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十三条 |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已废止。 |
184 |
对违反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局 |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二十条 |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已废止。 |
185 |
对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项目未尽防尘污染防治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局 |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八条 |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已废止。 |
186 |
对易产生尘污染的露天堆场、仓库未尽防尘污染防治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局 |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十六条 |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已废止。 |
187 |
对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或绿地建设的质量和数量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城市管理局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 |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设定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已删除。 |
188 |
绿化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城市管理局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第三部分第(四)项 |
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 |
189 |
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市城市管理局 |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第三条 |
设定依据《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6号)废止。 |
190 |
对违反《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局 |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第十七条 |
设定依据《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6号)废止。 |
191 |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公共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局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
根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已经取消,相应的处罚应一并取消。 |
192 |
对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城市管理局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八条 |
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重庆市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不能继续组织实施该项奖励。 |
193 |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城市管理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
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重庆市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不能继续组织实施该项奖励。 |
194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城市管理局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 |
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重庆市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不能继续组织实施该项奖励。 |
195 |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城市管理局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 |
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重庆市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不能继续组织实施该项奖励。 |
196 |
对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财政局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五条、第八条 |
设定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已废止。 |
197 |
对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
设定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已废止。 |
198 |
对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财政局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
设定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已废止。 |